總統.立法院.行政院之間的制衡關係

總統.立法院.行政院之間的制衡關係 請各位大大說詳細一點!! 我的憲法不是很好!! 謝謝 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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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評論

  1. #1 瑤瑤傻大姊 2011-09-02, 9:12 AM
    憲政主義與民主鞏固— 論我國雙首長制憲法對於政治部門的控制  

   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  李念祖  

    壹、前言

    本文文題所稱的「政治部門」,指的是總統、行政院與立法院三者而言。所以如此稱呼,是因為五權之中的另外三權:司法、考試與監察,都必須獨立於政黨政治之外運作,不受干涉的緣故。本文與其說是某種理論上的分析,不如說是經過分析之後的結論提出。所以如此,乃是因為題目甚大,卻又受限於寫作篇幅。不僅詳細的論證必須割捨,連註解也不可能曲盡學術論文的要求,特先說明,企求讀者的諒解。  

    貳、憲政史上的雙首長制—不甘失權的元首?
    雖然必有不同的看法存在,我認為中華民國憲法從制定時起,即係採取雙首長制。正因為如此,藉用為時在後的法國雙首長制稱呼我國憲法,並不妥當。

    為了避免用語的含混與過多語意上的爭執,有必要說明本文對政府體制用語的觀點。本來使用像總統制、內閣制、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這些詞彙來描述政府的體制,是為了說明或討論的方便,如果因此陷入了定義之爭而治絲益棼,就失去本意了。我所使用的定義,和任何的定義一樣,只是用來陳述概念,避免無謂的爭執而已,不是真理。

    首先,就本文而言,內閣制可具有左列的意義:

    一、它是一次元的民主政府,經由一次選舉,即同時決定了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歸屬,在國會選舉中獲勝取得國會多數席位的政黨,也同時取得行政權,也就是組閣權。亦即國會與內閣必由相同的政黨(或政黨組合)所控制。內閣由國會多數黨的議員組成,立法與行政兩權的成員即高度重疊。

    二、國會中沒有單一過半數的政黨時,即例由合起來超過半數席次的政黨共組聯合政府,也就是聯合內閣。

    三、內閣若失去了國會多數的支持(例如國會舉行對內閣的不信任投票),即失去了對國會負責執行國會立法的資格,必須辭職,而由獲得國會支持的閣揆重組內閣。辭職的閣揆亦可解散國會,由選民改選國會,再由改選後的國會多數領袖組閣。

    四、在閣揆之外,另設國家元首,通常不掌握政治的實權。

    總統制則可具有左列的意義:

    一、它不是一次元的民主政府,而是兩次或多次元的民主政府,分別進行國會與總統的選舉,國會議員與總統各有任期,國會掌握立法權,總統掌握行政權,亦即立法與行政兩權可能分由不同的政黨掌握,加上立法與行政兩權產生時點不一,人事自不重疊。

    二、行政亦為執行立法之權,惟總統如不同意國會立法,可進行覆議,如經國會中特別多數(如三分之二)決議維持原議,總統即必須接受,加以執行。

    三、總統即為國家元首,亦為最高行政首長。

    從制憲時起,我國憲政體制即非內閣制,民國八十六年修憲之後,更為明顯,其理由如下:

    一、內閣制是一次元的民主政府,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可由不同的政黨分別控制。我國憲法建立的不是一次元民主的政府,制憲時即規定總統與立法院分由不同的選舉程序產生,總統任命閣揆雖然須經立法院同意,但並非必須任命立法院多數黨領袖組閣,民國八十四年修憲,總統直接民選;民國八十六年修憲,閣揆由總統單獨任命,兩次元民主的格局尤其明顯。任何一次選舉獲勝的政黨,無法同時取得立法權與行政權。而且,在多黨政治時代,不同政黨分別控制立法權與行政權,甚至可能成為憲政常態。

    二、內閣制中閣員多為國會議員兼任,閣揆亦必須出身議會,經由民選產生。我國閣揆不是民選職位,憲法更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閣員。立委雖可辭職後入閣,但未必構成內閣主力,閣揆亦未必有選舉的民意基礎。

    三、內閣制的不信任投票與解散國會常是一次元民主制度運作的關鍵,條件成熟,自然發動。我國於民國八十六年修憲後納入之不信任投票與解散國會的機制,均極不易發動,也缺乏自然發動的條件。

    四、內閣制的國家元首為虛位元首,我國的國家元首則非是。總統有選擇閣揆的裁量,制憲原文如此,修憲後尤然。總統有覆議核可權,是否核可,亦聽總統裁量,不是必須核可(理由詳後)。
  2. #2 小焱 2011-09-07, 7:59 PM
    我覺得現在社會缺兩樣東西
    公聽會制度 與 備忘錄制度

    美國諾斯中校在公聽會中做証
    就得接受全程轉播全國 而不是由律師技術代答
    大家可看出他有無說謊
    若有說假話事後查出法官將依規定以不利於他解釋 以偽證處
    由不同社會層面賢達 問他一人

    備忘錄制度由法官系統管理
    每程度以上之公務員須每月交出備忘錄由專人彌封
    只有司法案件需要 才可由法官簽名打開
    可知清楚哪些是上面強迫交待事項
    還是此公務員不敢負責每件事都說是上面交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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